西安交通大学加强基础类、核心类课程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17-02-14 10:55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教2014〕119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加强基础类、核心类课程质量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加强基础类、核心类课程质量建设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12月29日


西安交通大学加强基础类、核心类课程

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西交教〔2012〕118号)精神,加强现有基础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教师特别是优秀教授、知名教授从事基础课程教学,按照“以人为本、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分类指导”的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核心类课程(以下统称基础课程)是指公共课程、大面积基础课程、通识类核心课程以及跨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四种类型。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条  承担基础课程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须为每门基础课程建立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基层教学组织。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无行政管理职能的课程教学组,也可以采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教研室或教学中心。教学组织形式须报送人力资源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课程所在学院或中心负责课程组的组建,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聘任课程负责人,按第七条要求聘任课程组教师。课程组的基本任务是负责课程的发展规划以及日常教学、实验、设计等的组织实施,选拔和培养新教师,编著教材,开展教学研究。学校每年给予课程组一定的教学经费,支持课程建设、实验开发和有关教学活动。课程组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按年度由教务处委托第三方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教研室或教学中心如果承担多门基础课程,可设立若干课程组。教研室或教学中心接受教务处和所在学院的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应由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理念先进并具有改革进取意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课程负责人必须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中。课程负责人可由学院选聘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教务处备案,或由教务处公开招聘。

第七条  担任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国内外同类课程的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师德高尚,热爱教学,责任心强,为人师表。课程组教师的聘任采取教师个人申请、院系推荐的办法,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同行专家择优选聘。

第三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八条  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学习辅导和成绩考核等环节的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学生等从不同角度对每一门基础课程的教学情况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同行专家由课程负责人组织选聘。每学期应当邀请同行专家若干位及两位以上的督导专家,至少听课两次,听课后填写评价表。学生评价在授课的中期或后期进行,由各院组织发放评价表,学生当场填写后收回。

第十条  基础课程考试严格实行统一阅卷,并逐步实施第三方命题,采取教、考、评分离做法,确保考试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第三方命题由学校委托外校同行专家按课程大纲命题,或通过课程题库随机抽题组卷并经同行专家审核。

第四章  基础课程教师职业发展

第十一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思想,科学制定基础课教师的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和晋升机制。根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设置的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和学院每年要保证面向基础课程设立一定数量的教授、副教授的晋升岗位。对长期担任基础课程主讲教师且教学效果特别优秀,获得师生高度认可或在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推荐至人力资源部,可直接参加学校的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又有利于教师学术水平的提升和科研任务的开展,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定承担基础课程的教学科研型(A岗)教师每学年最高授课学时,建议人文学院、外语学院不超过256学时,其他学院不超过128学时,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师资不足需突破建议上限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加强基础课程教师与国内外同行交流和研讨。对连续从事四年以上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由学院遴选后报人力资源部,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资助一次国内外进修或访学的机会(由教务处牵头,筹措资金设立专门项目,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等事项)。同时,学校面向基础课程教师设立科研专项基金和教改专项基金,鼓励其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促进教师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强化基础课程教师的岗位责任。承担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每年至少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3次,青年教师至少参加授课竞赛并获奖1次;基础课程教学团队应建立教研制度,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积极申请省部级以上改革项目、发表教育教学改革论文、编撰教材、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基础课程优秀教学奖”和“基础课程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每年评选一次,以表彰在基础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对获奖者授予专项奖励,在晋升高级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完善教师授课资格认定机制,学院对基础课程教师每年进行一次教学考核,教学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授课资格一次,参加培训后再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承担该课程的教学工作。连续两次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授课资格。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教学考核不合格:

1. 有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者;

2. 经同行专家或督导组专家评议不合格且学生评分低于75分者;

3. 采用末位警示制度,要求限期改正但到期无明显进步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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