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
来源:    日期:2017-02-14 10:49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教2015〕87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与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已经2015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5717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7月17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

授予规定

(经2015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发传真或信件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退回学生来源地。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处。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或进行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愈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卡在指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请假以两周为限。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等,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毕业时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
  第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              级

+

-

+

-

+

-

及格

不及格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参考标准

95

成绩

≤100

90

成绩

<95

85

成绩

<90

81

成绩

<85

78

成绩

<81

75

成绩

<78

72

成绩

<75

68

成绩

<72

64

成绩

<68

60

成绩

<64

成绩

<60

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0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的计算方法为:

GPA=  

(采用二等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不参与GPA计算)

第十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包括考试、作业、实验等环节。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可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60%。
    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体育中心审批同意后,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上课,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分须按规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办法》(西交学〔2007〕25号)。

第十三条  自修。上学期学分绩(不含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小学期课程、课外学分)在80分以上的学生,可自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但应按自修课程考核要求参加考核。学生在自修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提出自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学副院长和开课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后,在所在学院办理自修手续,在开课学院办理该课程考核手续,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及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国防教育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和基础通识类选修课不予自修。自修课程的申报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学分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含重修后考核成绩),可选择补考或重修。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每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第七、八学期课程不及格或因学校调整培养方案而无法重修者除外),重修不得超过两次,且补考与重修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在下学期选修其它课程;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重修 。
    (一)补考
    补考学生于开学注册报到时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补考,在规定时间内打印补考通知单,并持补考通知单和学生证(学生卡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未办理补考手续者不得参加补考,应重修。学生应在不及格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旷考者应重修。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学校调整培养方案等原因而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者、第七、八学期(五年制在第九、十学期)所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法重修者,可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的第十五周前补考一次或两次,补考与重修累计不超过两次。
    补考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并负责通知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任课教师。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并做补考标记。

(二)重修

重修学生于开学注册报到时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重修,选择重修班级,在规定时间内打印重修通知单,于上课时递交给任课教师,并随该教师的授课班级上课及考核(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并做重修标记,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及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按缺课处理;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并注明“缺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并注明“旷考”。缺考、旷考的课程应重修。旷课、迟到、缺交作业等,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
    学生因考试冲突、患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予以缓期考试。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由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期考试。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者应在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参加补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缓考成绩按该课程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视作该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的课程不予缓考。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载为零分,并注明“作弊”。作弊的课程应重修。凡考试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交人〔2007〕30号)。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编班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小学期课程、课外学分不计入)总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且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低于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小学期课程、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和核心课程、课外学分不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的50%者,可随原班继续学习,但不及格课程应补考或重修。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和核心课程成绩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制专业的不得超过六学年(创业休学可延长一年)(截止于第六学年小学期结束时),五年制专业的不得超过七学年(创业休学可延长一年)(截止于第七学年小学期结束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西交教〔2004〕38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本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五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二) 在一学期内因交流学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三)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学校指定的医院精神专科、或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认定须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应经学校医院证明或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证明),学院审核同意、书院确认后报学校审批。学生因创业休学,应经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休学的事由时,应经学院或书院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经学校批准,学生因病可累计休学两学年,因创业可连续休学三学年,因其他原因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提供住宿及相关的管理服务。

(三)学生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反校纪行为,按《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交人〔2007〕30号)处理。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七)休学学生不需办理户口变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书院初审、校医院复审后通知学生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记录及相关证明,经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复审后,通知学生到学校指定精神专科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超过二年仍未办理入学资格期满入学或复学手续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给予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所得学分已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但不足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小学期课程、课外学分不计入);

(二)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的50%(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小学期课程、课外学分不计入)。

(三)本人申请留级。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只允许留级一次。

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3周内进行。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如因学校调整招生专业等原因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则由所在学院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学习与考核,但在原年级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予重修,所得学分有效。

(二)留级学生应填写《留级学生修读课程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修读。学校将按此课程审批表所列课程计算学年所得总学分和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

(三)留级学生在留级期间可适当选修原班级的课程,如果在原班级的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十学期)开学三周内的补考时通过了留入班级所开课程和原班级所有课程,本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转回原班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小学期课程、课外学分不计入)的;

(二)在规定学制期间,第二次应予留级(留级规定参见第二十九条)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退学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退学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二)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如果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且被我校录取,经本人申请,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及学生退学前的学习成绩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可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及相应年级学习。退学前已取得学分依然有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由学院会同书院做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四年制学生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学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学期课程学分)的85%,且学习成绩优良,确有能力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者,可在第二学期开学时,由本人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者,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如所取得学分已达到应修总学分(不含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小学期课程、课外学分 )的90%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时间以一学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的第一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应修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并在学院和书院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及紧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能够获得学校的有关通知,否则,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期间应重修或补考所有不及格课程,成绩及格,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不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两学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期终考试或补考。每门课程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不得再申请补考。补考课程成绩及格并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持结业证书随当年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诚信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或买卖学术论文而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取消其获得毕业证书资格。

第九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在我校所设本科专业(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班)学习期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未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者。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重修、补考、基础医学教学的阶段性留级及延长学习时间的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西交教〔2008〕70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除第九条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外,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2012级以前的学生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西交教〔2009〕77号)执行。

上一条:关于教学质量优秀课程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外聘教授授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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