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础通识类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7-02-14 10:47   点击:

院处发文

西交教2016〕108号


西安交通大学基础通识类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本科培养方案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需要,着眼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全面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和竞争力、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实现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是使学生具备创新人才的基本素养,优化完善其知识结构,全面发展其综合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分为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和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

第二章  课程设置原则与分类

第三条  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应体现通识性特征。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体系经学校整体设计,内容上是从某领域内部知识的高度抽提和凝练,应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知识深度、广度适中,传授该领域思维方法和一般性技能,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优化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是学生跨专业知识学习的有效补充,内容设置对于跨专业学生科学、合理。

第四条  根据我校办学特色和学科发展结构,将基础通识类课程板块划分为:科学探索与技术创新、中国与世界、文学与艺术、生命关怀与社会认知、哲学智慧与推理分析等5个板块。

第五条  “科学探索与技术创新”板块主要包括科学探索、技术创新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关课程;“中国与世界”板块主要包括中国历史及文化、世界文明、国际关系等相关课程;“文学与艺术”板块包括写作及表达、中外文学经典、艺术修养及鉴赏等相关课程;“生命关怀与社会认知”板块主要包括个体生命、伦理、社会等相关课程;“哲学智慧与推理分析”板块主要包括古代及现代哲学思想、经验推理、定量与半定量数学分析及不同方面的方法论等相关课程。

第六条  每门基础通识类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为32学时,学分一般为2学分。

第三章  组织架构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是基础通识类课程建设的建议和咨询机构,履行通识教育的决策和咨询职能。

第八条  教务处是基础通识类课程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由学校通识教育委员会每两年审议一次,修订课程板块和课程体系设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每学年由学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开课建议,委托相关学院推荐授课教师或团队进行申报,或聘请校外专家开课。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由教师根据课程板块划分自由申报。

第十一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第一申报人为课程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报开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的教师或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开课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开课教师均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教师授课资格,课程负责人具有至少五年以上教学经历,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        开课教师对拟开课程有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或者已出版相关专著。

(三)        课程申报材料应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与要求、备选教材或讲义、参考文献目录、教案提纲和教学日历、考核办法等。

第十三条 申报开设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的教师或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开课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开课教师均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教师授课资格,课程负责人具有至少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二)           开课教师对拟开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

(三)           课程申报材料应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与要求、备选教材或讲义、参考文献目录、教案提纲和教学日历、考核办法等。

第十四条 开课学院对本院教师或团队申报基础通识类课程的开课资格进行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就所申报课程的课程大纲和内容设计、板块归类等听取答辩,进行审议,通过后经教务处批准,纳入基础通识类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一旦纳入课程体系,任课教师不得更换课程名称。

第五章  课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七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的选课开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50人。

第十八条  基础通识类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凡督导专家多次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审核后停止开课。

第十九条  督导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且学生评教平均分位于全校课程的后5%,或因选课人数不足开班人数要求等其它原因连续两个开课周期未能开课,自动取消该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并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学校将作为优秀课程予以支持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请校外专家承担基础通识类课程教学任务的,其聘用和管理可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外聘教授授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

                                   2016年9月29日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外聘教授授课管理办法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2015版本科培养方案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性意见

关闭

版权所有: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网     设计与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